(202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本科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通过对学生进行科学方法和实验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实践和创新的能力。
第二条 实验教学内容既要考虑课程的目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要注意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不断优化内容和结构,减少重复性、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实验内容,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
第三条 实验教学管理在分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归口教务处和实验室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各项具体工作。二级学院分管实验教学的副院长、实验中心主任、教务员做好实验教学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本科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实验室的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实验教学安排和实验教学大纲
第五条 实验教学安排必须按照综合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实验教学时数,认真制订实验教学大纲,根据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求,结合理论课内容的改革与调整,制定及设计实验项目和内容,注重对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六条 实验课程应同理论课程一样纳入课表管理,课表在实验室管理系统中进行细化至项目排课,严格按课表安排执行。
第七条 各实验中心应按教学任务书开好实验课,确保实验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目的的实现。学校和学院根据培养方案对实验中心实验教学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在安排实验教学时必须根据实验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实验项目进行安排教学,不得删减实验项目的开设。
第九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验教学、评估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各专业培养方案里凡是独立开设或包含在理论课里的实验,均应制订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
第十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应紧密结合课程内容的改革,删除过时陈旧的内容,新增能体现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的内容,实验项目的设置科学合理,结合实际情况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的比重,各院(系)含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程应占所有实验课程的比例在80%以上;一门课程所开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不少于1-2项。
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含课程中的多个知识点)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其基本要求是覆盖本学科的不同知识点,最好是涵盖交叉学科的不同知识。
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主要表现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实验内容的探索性、实验方法的多样性。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订要求内容规范,实验项目内容完整,名称准确,大纲基本内容包括:
(一)课程中英名称、学分、实验学时等;
(二)课程类别、性质、适用专业和授课实验室等;
(三)实验的教学目标、具体要求、支撑的毕业要求;
(四)实验项目设置和学时分配;
(五)主要仪器设备;
(六)实验的考核方式和评分标准;
(七)实验教材(讲义、指导书、电子资源);
第十二条 所有实验课程必须有配套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开课单位可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选用高质量的优秀教材或组织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编写具有特色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的编写纳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学校教材建设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与理论教学相结合,充分体现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内容一般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内容、基本原理、实验仪器、实验步骤和方法、实验结果讨论及数据处理、注意事项及学生预习等,要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实用性;有一定量由学生自主完成的综合性实验项目或题目要求。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任务下达与安排:各二级学院教务员按照教学执行计划在开课学期前三个月与理论教学同步下达实验教学任务书,开课学院及相关实验教学中心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书安排、落实实验课指导教师,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等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课程安排及课表:各实验教学中心接到实验教学任务书后,根据课程的要求和实验室具体情况安排,产生课程的实验时间安排表,并在开学第三周之前将课表排入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作为学校检查、督导和了解实验教学运行及秩序的主要依据。如实验课表安排有变化,应按教务处的调课规定及时填写系统申请调停课,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实验课程分组及组织分组循环上课:实验中心在组织教学时,必须保证学生能够充分使用仪器设备。对于部分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因实验室容量和仪器设备数量限制,不能以建制班上课的,必须实行学生分组教学,并编制学生分组名单和分组上课循环时间表,保证学生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实验任务。
第十七条 实验项目管理:实验项目是支撑实验课程的核心,实验项目的设置情况反映了该实验课程的水平与质量,也是实验课程先进性的体现。各实验中心应按下列要求加强对实验项目的管理:
(一)各实验中心必须按实验课程建立实验项目资料数据库,每年进行一次更新上报,并作为每年学校上报教育部的基础数据资料;
(二)实验项目的开设必须与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项目一致,不得随意缩减和更改,若实验项目需要修改或变更,需同时修改实验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实验指导书,并完成实验项目试作。
第十八条 实验中心要加强管理,及时维修仪器设备,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实验设备应保证:基础课达到一人一组;技术基础课(含专业基础课)达到二人一组(特殊设备除外);专业课应达到开出实验的基本要求,原则上每组人数不应超过6人。
第四章 实验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的各项工作。要为人师表,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第二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在正式上课前应认真备课,对所开出的实验项目提前试做,获得完整的实验数据,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理,写出相应的实验教案。凡备课不充分,无完整实验教案者,暂缓或取消其实验课任课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新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应实行岗位培训及实验课试讲试做制度,合格者方能承担实验课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在上第一节实验课时必须向学生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宣讲《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学生实验守则》、《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实验室日常管理制度》等相关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严格遵守上课时间,提前做好实验课的准备工作。在上课过程中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开实验室。实验中要巡视检查学生,及时对学生提出的问题给予启发和指导,注重对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及创新能力的培养。实验指导老师在实验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学生的操作安全,对于风险性较高的实验教学项目,应追加配备实验指导人员的数量。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做完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及结果,经检查达到要求后,指导教师应在学生实验报告原始数据上签字,并要求学生整理好实验装置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要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应用现代新科技,更新陈旧落后的实验内容,加强实验学术、技术的交流,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
第五章 实验教学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上实验课前需做好充分的预习,并撰写预习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上实验课必须遵守《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学生实验守则》,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尊重指导教师,服从安排,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操作技术规程,爱护仪器设备和设施。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教师指导造成对他人或自身的伤害,由本人承担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实验中应独立完成实验内容,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并完成实验报告,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违反规定经查实者,按未完成实验处理。实验报告要求如下:
(一)实验报告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完成,并交实验指导教师批改。缺交实验报告达总数的三分之一者,实验成绩记零分。
(二)实验报告要求书写工整,图形清晰,实验数据真实、有效。
(三)实验报告正文应包括实验目的、实验仪器设备及工作原理、实验步骤、实验数据记录及处理、实验结果与误差分析等。
(四)对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学生可根据指导教师要求,以科研小论文的形式撰写实验报告,以培养自己的创新思维及科研论文的撰写能力。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爱好,在有条件的实验室自主开展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三十条 实验完毕,应关闭水、电、热源,将仪器设备工具等清理放回原处,做好清洁卫生,经指导教师认可后方可离开。
第六章 实验课考评
第三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的预习、实验操作、实验报告情况、实验能力及态度、实验课考勤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实验课的成绩。
第三十二条 对旷课达实验课总课时数1/3及以上(含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或伪造实验数据及抄袭实验报告者,实验课成绩按零分计。
第三十三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和理论课一样,考评实行考试或考查,以笔试、实际操作与平时实验成绩相结合的方式,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按规定重修。
第三十四条 包含实验的理论课,在该课程考试时,试题应有与实验相关的内容,计算最终总评成绩时应将实验成绩纳入,视课程类型,所占比例在10%至40%之间,实验成绩在课程成绩中单独占比。
第三十五条 学生经各学院同意免听的理论课,实验部分不得免做;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和其他实践性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七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要重视对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每学年度定期对本单位所开出的实验项目进行教学质量、教学效果评议,通过检查和评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实验教学工作,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注重实验教学资料的检查与整改工作,对
按要求评阅和归档实验教学资料的责任人,可按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 各实验中心做好实验教学文件如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任务书、学生实验报告、实验成绩等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可在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的实验教学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及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