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理工学院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2023年11月修订)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证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防止教学实验或实训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条 本管理条例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以及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它危险化学品。
第二条 所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实训室,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必须根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性质,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条 各学院要有领导具体分工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各学院教学实验中心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条 实验室购买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必须是用于教学实验、实训或科研用途,必须经本学院批准,填写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表,经学校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核,报保卫处备案后,到公安部门办理许可购买手续进行购买。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和实训室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和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实训室,必须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相关操作。
(三)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实训室,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档案,并进行明细记录领取、使用、结存情况。
(四)剧毒化学品管理要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以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双锁、双人记账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五)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类别存放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
(六)严禁在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使用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工作人员离开化学危险物品场所时,必须关闭所有电源。
(七)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不得随意丢弃、掩埋和排放危险化学品废物。化学品废物处理要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第六条 使用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如:气瓶与各种瓶装气体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经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合格标志,否则不可投入使用。气瓶应放在建筑物之外的气瓶存放间或设置专用气存放隔间,隔间应符合消防有关规定。
第七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实验的人员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的学生,在实验开始前,应接受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防静电、避雷、隔离等设施。
第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要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账物核对,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危化品台账档案至少保存两年,若责任人更换,需做好档案交接工作。
第十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造成事故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校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试行)》(华广教[2018] 41号)即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