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理工学院
实验室日常管理制度
(2023年11月修订)
第一条 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场所。为了维护实验的正常秩序,保障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的安全应以预防为主,要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实验室人员担任安全员,具体落实本实验中心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条对新调配到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初次参加实验的学生,要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才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严禁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实验室或使用相关设备。
第四条 实验人员应爱护实验室各类仪器设备,保持实验室和仪器设备整洁。仪器设备使用要严格按规程操作,要做好各种实验室管理记录。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操作规程要挂放在醒目的位置,上机操作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拿到合格证,设备使用后必须记录存档。
第五条 实验室存放贵重物品和危险品要有严密的保管措施,保管和领出使用要有专人负责,防止丢失或污染。实验三废的排放要符合环保要求。
第六条 保证实验楼的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畅通,不许在走廊过道和楼梯间设立铁闸、物品架、实验台或堆放仪器设备及杂物等。
第七条 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电线。实验室电气设施的安装、维修和拆除,以及烧焊和起重等作业,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专业人员负责施工。
第八条 实验室专职管理员要经常检查实验室的电源、气源、水源和火源是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应根据实验室的特点和性质,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保证消防器材随的有效性。
第九条 实验结束要离开实验室时,必须关窗锁门、关闭电源、火源、水源和气源。空调机和烘箱等大功率耗电设备一般不准通宵开机。
第十条 保持实验室内安静,不得在实验大楼内大声喧哗、追逐打闹。除实验需要外,不准在实验室内使用明火蒸煮物品。
第十一条 节假日要使用实验室须报学校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批,由使用申请人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者将依据情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责令赔偿、行政处分直至送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