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实验室消防管理办法(2023年11月修订)

时间:2025-04-15

广州城市理工学院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231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JY/T0616-2023)》、《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验室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学院实验、实训、创新创业室、开放性实验室、实习室、实训基地、测试中心、研究中心/院、展示厅/室、专业工作室、机房、设备间、工具室、仓库、资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用于实验教学或科研的场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实验中心需要贯彻消防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落实“消防安全自查、消防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消防安全是实验室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实行消防安全三级责任制,一级责任人为法人或校长,消

防安全管理人为分管消防工作的校领导;二级责任人为各二级单位行政主管负责人;三级责任人实验室中心负责人、校企联合实验室负责人、科研实验室负责人。如有人员变动按照本规定第三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同时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向实验室管理中心和保卫处报备。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实验中心主任是实验室消防的主要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与实验室管理员、使用人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开展实验室师生的安全培训,举行消防安全演练,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会议。

(三)督促实验室消防安全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消防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每学期开展1次消防安全专题培训讲座及应急演练,切实提高本单位师生员工的灭火技能和火场应急疏散逃生能力。

第六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是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协调好保卫处、学院、实验中心在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统筹、协调各实验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岗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并督促各中心消防安全员定期做好登记,确保其功能完好。

(五)协助保卫处组建实验室的义务消防队、志愿者消防队等组织,并协助开展消防知识学习和灭火技能培训。

(六)定期向学校保卫处汇报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实验室管理中心加强对实验室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实验室易燃、易爆及危化物品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兼职消防安全员是实验室消防管理的重要力量,在学院、实验中心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器械的管理、维护等工作。每个实验中心设置一名兼职消防安全员,在学院和实验中心的领导下,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落实上级部门关于消防器材的管理规定,定期督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定期组织检验、检测、维修和配置。

(二)定期开展实验室的消防安全检查,如果遇到消防隐患,需要及时书面上报。

(三)协助实验中心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加强对师生的消防安全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实验室安全宣传活动。

(四)落实日巡、月检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管好责任区内学校统一配置的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识、应急灯、灭火器、灭火器箱、防烟面罩、消火栓、常闭式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管好责任区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楼梯等通道,确保畅通。

(六)应当定期向本单位消防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条 各实验中心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将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指定消防管理员人员名单、巡查记录及培训记录等资料上报至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

(二)实验中心实行日巡、月检制度,禁止在实验室内使用电热炉、电磁炉、吹风机(非实验用)等生活电器,锂电池统一集中到学校配备的电池充电柜中进行充电,禁止在实验室内对锂电池进行充电。

(三)凡持有易燃易爆炸、压缩气体等危险化学物品的部门,应每月向保卫处书面上报一次检查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人负责,规范操作,严禁超量储存和随意放置。

第三章 消防安全预防和处置

第九条 实验室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及危化品场所、重要资产、重要资料场所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具体如下:

(一)图书室、档案室、贵重仪器室等。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部位与使用部门。

(四)实验室、计算机房、教学实验中心、网络机房、监控中心。

(五)学校对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严格实行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实验室有一定人员容纳人数限制,举办超过人数限制的非教学活动,需要按照学校活动管理规定应提前3天报保卫处备案,保卫处对活动现场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使用违规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二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禁止在实验大楼内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员,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物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一)发现火情和火灾时,发现人须第一时间向火警“119”报警、同时向“110”报警以及通知所在区域管理人员,并协助管理人员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有序疏散;管理人员立即切断电源,启动消防设备扑救初期火灾,并安排人员引导消防车辆和消防救援人员。

(二)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救援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未经公安、消防救援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七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协助保卫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重点单位(部位)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与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四)责任区内消防设施设备与器材完好有效、消防通道与出口畅通情况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各实验中心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检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原有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人员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楼梯、安全出口是否通畅。

(三)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识、应急灯、灭火器、消火栓、常闭式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

(四)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五)基层岗位人员消防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落实及人员在岗值班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八)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实施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每日应确定巡查的人员、部位和频次,进行防火巡查。

(一)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二)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各实验中心要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整改和消除:

(一)对公安消防救援部门和保卫处认定的火灾隐患或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消除。

(二)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由本单位负责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时消除并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三)对学校检查通报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各实验中心应在规定期限内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反馈,整改后由保卫处复查验收,确认消除后存档备查。

(四)对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学校将对危险区域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中心每学期开展不少于一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主要内容为:

(一)认真组织学习、落实消防法律法规。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贯穿到教学、科研的各个方面,采取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确保师

生员工在各种场合会报火警、会火场逃生、会组织火场应急疏散、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每季度对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管理、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详见现行的《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消防管理规定》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