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理工学院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202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也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实验人员人身及学校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为开展常规教学、科研项目和学生双创项目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各实验室、实训室、实习室、实训基地、测试中心、研究中心/院、展示厅/室、专业工作室、机房、设备间、工具室、仓库、资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实验室安全准入、实验室安全条件保障、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实验室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危险源全周期管理、日常内务管理、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实验室安全隐患上报与举报、实验室安全应急与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机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并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学校、学院、实验中心、实验室和具体使用人切实履行各层级的安全职责、承担安全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学院、实验中心/实验室的三级安全管理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将安全责任细化落实到具体使用实验室的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 签订学校与学院、学院与实验中心、实验中心与实验室、实验中心与实验室使用人等四类安全管理责任书, 责任层层落实到岗到人。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管理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统筹管理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将此纳入学校长期发展规划。
(二)明确学校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直接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
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三)明确实验室管理中心是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保卫处负有实验室防火防盗、后勤处负有实验室建筑安全的相关职责。
(四)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五)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小组,明确职责与分工,建立健全全员实验室安全责任制,逐层确立至每间实验室用房的安全责任人。学院党政负责人、实验中心负责人、实验室、实验室使用人(即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与分工:
(一)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本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本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是本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组长。
(二)实验中心负责人是本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也是本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副组长,负责本实验中心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本实验中心专业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负责本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准入管理、安全隐患检查、建立应急预案及实施应急演练等工作。
(三)实验室管理员: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实验室水电设备安全、消防安全、实验气体安全,对实验室进行隐患排查等工作,定期完成实验室的安全巡查工作。
(四)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负责对项目的指导工作,对学生准入资格的审核和安全培训工作,项目(竞赛)的进度管理,在项目(或课程)开展期间,负责实验室的环境卫生、成员的日常管理,协助实验室管理员做好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基本内容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是对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由实验中心、实验室及项目负责人通过讲授、实际操作演练、讲座等方式进行科学、专业、全面的教育和培训。
建立分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验中心负责人和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开展普及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本部门内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知识讲座。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负责开展项目特殊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对进入该实验用房的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是指为提升开展实验项目人员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安全意识,确保实验项目的安全进行,通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允许相关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培训与考核需要做好台账及资料整合,以备查验。
项目负责人对新入实验室的人员(含本校师生或外部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包括本项目涉及危险源的风险评估、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等培训,相关人员通过培训与考核合格而具备准入资格后方可使用实验室及设备。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禁止未参加培训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条件保障
实验室安全条件保障是指在实验室设施建设与实验过程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保障减少、预防、消除实验危害和安全事故所配备的装置及防护品。
(一)学校进一步推进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完善实验室内外公共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
(二)所有实验室须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开展使用训练。
(三)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或区域,配置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
(四)实验室须根据自身情况配备并定期维护防护设施,配备防护手套服等防护用品,逐步设立实验楼宇(楼层)门禁管理系统,并落实专人管理。
(五)学校/实验室管理中心、学院/实验室中心分别设立实验室安全督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
(六)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及装修的实验室工程项目在论证、立项、建设及验收时,须依法依规并经学校后勤处、保卫处和实验室管理中心共同组织的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使用仪器设备须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并予以张贴明示。使用人员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接受培训,通过培训后方可操作。
(二)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不许脱岗,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登记使用手册。
(三)定期维护、保养仪器设备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及时检修有故障的仪器设备,并做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及时报废服役时间较长且符合报废标准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四)自制自研的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
第十二条 实验室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
(一)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开展教学、科研项目前,须先完成本项目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具体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二)学校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项目,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气体、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须先经过项目风险评估后方可开展项目活动及其操作使用。
(三)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经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认符合相应安全保障前,不得擅自开展。
第十三条 危险源全周期管理
(一)辨析与界定学校现阶段及发展将出现的重要危险源,现阶段重点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白电油、汽油、酒精等)和危险气体(专用气瓶储存与使用的各类气体)的管理,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危险源则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与设备厂商做好动态维修、保养、升级更新。
(二)有毒有害化学品(白电油、汽油、酒精等)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等全周期管理标准详见
学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条例》和《实验室废弃物收存处置管理制度》。
(三)危险气体(专用气瓶储存与使用的各类气体)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等全周期管理标准详见学校《实验室专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四)结合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和相应制度的管理标准,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发布档案和数据库,并按学校《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危险源的分级分类处置。
第十四条 日常内务管理
(一)实验室应明确实验用房责任人,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员、有效联系电话、涉及危险类别、安全风险点警示标识等信息统一制作安全信息牌并张贴在实验用房门外明显位置。
(二)严格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将其借给他人使用。各实验中心须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的备用钥匙,由其办公室或楼宇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三)实验室根据需要配备劳保、防护用品。开展实验时,实验人员须将长发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谨慎佩戴隐形眼镜,操作旋转类设备时不得穿戴长围巾、丝巾等,必须根据实验内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要合理存放与标识,便于取用。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
实验,须制定相应的指导书、标准操作规程(SOP)及其应急预案,开展实验时,实验人员除须遵守上述规定外应按要求在通风柜中进行,并配有气体吸收装置,佩戴相应的呼吸防护用具。
(四)实验室使用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严禁出现无人值守现象。危险性实验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方可进行,因工作需要进行过夜实验时,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并须提前申请、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实验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烹饪、用膳,禁止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实验室开放的时间不得超过晚上22:30。
(六)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品要合理存放,实验完毕物品要归位。存在危险性的实验室要配备急救药箱,并保证相关药品或急救用品在保质期内。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公共场所不堆放仪器和物品。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关闭仪器设备电源(确因特殊需要不能关闭的必须做好安全防范)、门窗、气阀等,值班人员要负责检查。关闭实验室总闸时,需要先复核设备电源是否关闭,防止再次通电后设备启动,因无人值守而造成事故。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五条 建立学校领导/实验室管理中心、学院/实验室中心、实验室管理员/项目负责人的三级安全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六条 定期安全检查:学校领导/实验室管理中心每学期不少于2次、学院/实验室中心每月不少于1次、实验室管理员/项目负责人每个工作日或实际使用日都要常规检查。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工作要求和针对重要危险源或风险性项目,学校领导/实验室管理中心、学院/实验室中心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被检查实验室必须主动配合,对检查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不同层级的定期和不定期实验室安全捡查,都须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梳理与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被检查实验室制定具体整改措施,经学院/实验室中心和学校/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核后限期落实整改,期满后学校/实验室管理中心组织复查。这些工作环节形成“闭环管理”,并做好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实验室管理员/项目负责人落实实验室安全日查制度,每日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隐患能整改的即时整改,重大的或暂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问题或隐患则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院/实验室中心和学校/实验室管理中心报告,并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和积极配合后续的整改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隐患上报与举报
第十九条 对经安全检查发现或本身了解掌握的实验室安全隐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漏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全体教职工,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发现学校任何实验室存在任何安全隐患,都可向学校已公布的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邮箱、电话、信箱及时举报反映,学校保证不公开举报人信息;经学校调查确认属实的,将对举报人予以适当的奖励。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应急与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管理中心、学院/实验室中心须建立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并定期检查实验室消防设备与应急物资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实验室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立即报告学院;学院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及时将事故报告至学校,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院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院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将事故调查报行上报学校实验室管理中心,学校逐级上报。
第七章 安全工作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已发生的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部门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相关人员的日常工作检查和年度考核,对其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未尽责的个人和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或惩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校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