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政府相关政策法规, 为规范我校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实验室废弃物的三大类范围
第二条 实验室废弃物通常分为三大类:第一大类是实验室因陈旧过时或严重损坏或严重安全问题而无修复改造价值的报废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实验仪器设备、办公设备、桌椅等(这类废弃物的管理适用学校现行的《资产报废、调剂及废品处理的管理办法》);第二大类是实验室常规教学科研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无毒无害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实验损坏或残留的无毒无害小配件或小废料、办公废纸、作废的办公文具等(可按常规的工作或生活垃圾由学校后勤保洁人员定时处理);第三大类是实验室进行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的各类化学废液、废料、残渣、废旧化学试剂、废旧空瓶等(可参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分类与包装
第三条 在实验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实验室应按照《实验室废物分类及包装要求》(详见附件1)进行分类和包装;外包装表面应贴有危险废物标签并注明实验室废物种类及主要化学成分。对于具体有毒有害废弃物无法划入到以上任何一类或包含两类以上的,由该实验室所属的实验中心专人与所选定的外部废弃物处理公司进行直接对接和样品检测,根据具体废弃物的组成性质和处置去向确定合适的分类方式和包装形式。
第四条 不同有毒有害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了解其相容性,再分门别类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并贴上相应标签,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因发生各种反应而造成化学伤害与危害等事故。
第五条 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必须用专门的纸箱装好,贴上相应标签。
第六条 有毒有害废弃物中列属于高危化学废弃物的,需另按相关要求分类包装与存储(详见附件2)。
第四章 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存放与处理
第七条 各实验中心应备有专门的实验室废弃物存储场所,并指定专人负责废弃物进出登记与存放管理(动态存放以上第一、第三大类废弃物)。实验中心所属实验室所产生的各类有毒有害废液或废固应按以上第三至六条的标准做好分类与包装后即时移交至此,按专人的具体安排放到专门的指定位置,在相关位置张贴醒目的危险废物标贴,并登记移交的废弃物信息、相关实验室及联系人信息。
第八条 实验室产生的化学试剂空瓶也应及时移交至本实验中心的废弃物存储场所,移交的试剂空瓶中不得含有固体、液体或其他危害性废弃物,各类废弃化学试剂空瓶必须用纸箱或塑料包装袋整齐装好。
第九条 各实验中心指定负责废弃物管理的专人,凡有收存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及时联系所选定的废弃物处理公司,确定安排装运日期后提前做好装运外送出校及相关费用的申报审批手续,全程跟进落实处理。
第十条 没按以上规定对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进行收集分类与包装的,一律不予存放与处理。校院各级安全检查如发现此问题,由具体实验室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其所属实验中心负责人与指定专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相关费用安排
第十一条 根据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各实验中心需根据所属实验室将会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实际情况,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单列专项预算。
第十二条 各实验中心需提前委托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选定外部有资质的废弃物处理公司,在收存废弃物后及时与其联系,在此项预算额度内商定每次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数量(包括需特殊检测或再包装工序)及其费用。年度内确因计划外特殊情况需超预算的,可按学校现行相关流程申请追加此项预算。
第六章 相关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不能随意掩埋、丢弃、倾倒各类有毒有害固废和废液。不得将各类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常规工作或生活垃圾等非有毒有害废弃物中。
第十四条 各实验中心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各类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与落实所属实验室的各类废液、固废、试剂空瓶等的收集、分类、存放、处置、台帐记录等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确保无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现有或将会产生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实验中心,应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学校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各实验中心做好实验室各类废弃物的分类收集与存放处置等安全管理工作,跟进落实相关责任。
第七章 相关奖惩及其他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实验中心及其实验室对各类废弃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第三大类有毒有害废弃物按以上规定安全处置如有产生相关回收变卖收益的,经申请审批程序可划归相关实验中心及其实验室内部分配奖励。
第十八条 对在有毒有害废弃物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或成绩突出的个人及单位,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有毒有害废弃物管理不力,随意丢弃、倾倒或排入下水道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并通报批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报送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政府现行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校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实验室有毒有害废物的分类及其包装要求
2.实验室高危废弃物清单
广州城市理工学院
2021年12月20日